入境处规定原文: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及(g)条的规定发行。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并定时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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